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帮扶力度,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援助对象:

1、就业经济困难的毕业生,主要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造成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2、就业能力困难的毕业生,主要是指因个人能力明显低于职业基本要求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3、就业心理困难的毕业生,主要是指因就业心理素质偏低(含就业心理准备不足、就业心理负担过重、就业心理恐慌等)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4、就业观念困难的毕业生,主要是指因择业观念和择业方法不能适应现实社会要求而造成的就业压力和就业困难,以及就业期望过高,对就业市场缺乏冷静认识的毕业生等。

第二条 不符合享受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的情况: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3、在校期间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第三条 援助实施步骤及方法:

1、辅导员根据学生入学档案及家庭信息组织学生填写《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2、系(部)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毕业生进行初审、认定、公示,并报就业指导部门审批;

3、就业指导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又愿意接受就业援助的毕业生,落实专人进行“一对一”贴心服务;

4、“一对一”帮扶教师从所在系教职员工中选任,帮扶教师与困难毕业生形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帮扶期间要求帮扶教师定期与困难毕业生联系,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求职愿望、就业方向和能力特点,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制定求职计划,进行职业指导,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跟踪他们的求职过程。同时要求在帮扶期间,利用一切资源为困难毕业生提供1个(含)以上的就业机会;

5、帮扶教师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系及就业指导部门汇报帮扶情况,共同做好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6、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实施跟踪。

第四条 援助内容:

1、引导困难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实施全程化的就业教育,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使其正确认识自我,合理进行自我定位,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帮助困难毕业生树立多元就业意识,真正把择业、就业观念转变到市场需求的轨道上来。鼓励困难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他们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念。

2、加强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对困难毕业生进行重点指导,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指导,以提高他们的求职能力。通过提供就业创业专家指导讲座、组织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及生涯团体辅导等多种方式给予困难毕业生重点辅导、重点培训,以促进他们成功就业。

3、关注困难毕业生心理变化,加强心理疏导。各系要密切关注困难毕业生的身心状况,协同心理老师共同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减轻就业问题带来的心理压力;对存在较大心理压力的困难毕业生进行及时疏导,鼓励他们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大胆尝试,主动出击,尽快找到工作单位,实现就业。

4、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各种就业机会。就业指导部门与各系在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上,加大为困难毕业生服务的力度,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开拓就业市场。可依据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创业。

5、对就业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结合就业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成本,并给予一定的就业费用补助(如:就业交通费、通讯费等)。

6、组织困难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充分发挥就业实习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困难毕业生参加各种就业见习,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见习提升职业技能、拓展就业机会。

7、根据国家、省、市针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及规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困难毕业生倾斜。

第五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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